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征税范围
①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包括农村。
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即: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1)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注意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第三、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它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2001年1 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税收优惠
(一)一般优惠
免税房产 |
优惠规定 |
非营利部门自用房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 |
免税(营利性使用要交税)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业自用房产 |
免税(营利性使用要交税)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自住 |
免税 |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的自用房产 |
免税 |
(二)特殊优惠
免税房产 |
优惠规定 |
坏房和危房 |
停止使用后,免税 |
半年以上的大修停用房 |
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
基建工地临时房 |
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
地下人防设施 |
免税 |
高校后勤实体自用房产 |
免税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自用房产 |
免税 |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
免税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
暂免征收房产税 |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
暂免征收房产税 |
四、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唯一的之月,其余均次月)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地方,按照坐落地分别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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