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按季申报营业税的外资企业申报缴纳2010年4季度营业税时,应以2010年12月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因2011年1月申报2010年4季度营业税时只需申报2010年1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税款不匹配,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的逻辑关系校验,因此申报2010年4季度营业税的外资企业,须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场所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须分所属期填报两张纳税申报表:一张所属期为 2010年10月1日-11月30日、另一张所属期为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
自2011年4月起,按季申报的外资企业可正常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不再需要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