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加快推进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二)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实行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按照公平共享的原则,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二、基本要求
(一)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设区市本级和县级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市级国库,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设区市本级和县级地税机关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当月失业保险费实征信息,要与缴入市级国库数一致,确保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准确无误。
(二)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经办机构要对所辖县级失业保险覆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
设区市本级和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级统筹基金。县级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按一定比例上解设区市财政专户外,其余基金暂存县级财政专户,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
设区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拨到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级所需失业保险基金,从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设区市本级、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不少于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级覆盖人数、失业保险费征缴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县级财政资金按缺口的一定比例弥补。
省实行调剂金制度。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
(三)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服务,建立设区市失业保险中心数据库,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程信息化。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周密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发挥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作用,构建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在2010年12月底前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实行目标管理。各设区市政府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征缴收入和稽核等指标任务的,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给予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一定的业务经费补助及工作人员奖励,并形成长效机制。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要按照专业化、复合型的要求,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增加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个人缴费记录对账单、银行手续费等)预算,有条件的设区市统一安排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经费预算。要加大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专项投入,有效保障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