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省级审计部门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审计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维护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不得从入库税款中直接提取或退库。
二、考虑省市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市级财政按本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实际征收入库数的0.5%、县级财政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1%安排征收经费。
三、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是保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票证管理、税务办案、税务宣传、协税护税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与业务无关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经费比例不再执行。
20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