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我局征收2011年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纳税额和申报纳税时间
(一)车辆、船舶应纳税额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在某一时段申报纳税,请纳税人按以下时间申报纳税:
1.车牌号码最后一位数字为3~9的,应在最后一位数字对应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88888”或“粤A888AB”,应在8月份申报纳税。
2.车牌号码最后一位数字为 “0”、“1”、“2” 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粤A54321”或“粤A321AB”,最后一位数字是“1”,应在11月份申报纳税。
三、缴纳方式和纳税地点
(一)广州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车辆的税款缴纳方式
1.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申报纳税:
(1)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2)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办理。
(3)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缴纳(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2.属于单位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二)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登记注册车辆的税款缴纳方式。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可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车船税代征点缴纳。
(三)船舶的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地点详见《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及联系电话》、《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
(一)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地税机关或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申报纳税;
2.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单位,以及纳税人新购置船舶的,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纳税人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车船税代征点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的纳税人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车船信息变更的申报
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六、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2011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事项
(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出台前,暂不办理2011年度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三)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