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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22 15:29: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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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做好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分布与变动情况

考试须知

  为做好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度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既要遵循《通知》精神,做到“应登尽登、应登即登、登则登准”;更要突出数据的时效性,为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均属于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范围。

  三、工作要求

  2010年度产权登记数据汇总与年度检查将分步进行,即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于2011年2月28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级及区域内市县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5月31日前完成对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年度检查,并汇总区域内市县级国资监管机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报告,形成省级汇总年度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做好区域内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与年度检查的部署工作,按时保质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数据与报告。

  四、数据汇总工作

  (一)数据汇总。

  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将印发《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同时,为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报告质量,针对2009年度电子数据会审过程中发现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对系统软件进行了程序升级。此外,为统一分析报告格式,起草了《2010年度地方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报告模板》(以下简称《分析模板》),供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编写分析报告时参考使用。

  《编制说明》、《分析模板》及升级程序可登陆国务院国资委网站(www.sasac.gov.cn)下载,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时下载升级程序对登记系统进行升级,严格按《编制说明》进行数据审核汇总。

  (二)分析报告。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在数据审核汇总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形成本级数据分析报告,按要求逐级上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在2月份完成汇总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登记户数、实收资本情况。

  2.现状分析。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登记户数、实收资本在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级次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与上年相关情况的比较。重点分析国有资本在主辅业、不同级次的分布与变动情况,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

  3.占有登记情况。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当年办理占有登记户数、实收资本、行业分布、级次分布、主辅业分布、公司制比例等情况。

  4.变动登记情况。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当年办理变动登记户数、变动事项(如名称变更、级次变更、实收资本变动等)、变动原因(如发生企业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等经济行为)等情况。

  5.注销登记情况。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当年办理注销登记户数、注销原因(如发生企业内部重组整合、清理辅业等经济行为)等情况。

  6.产权登记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五、年度检查工作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年度检查,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检查报告,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在5月31日前完成汇总检查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一)检查方法。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企业自查、互查以及国资监管机构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年度检查。

  (二)检查内容。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组织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所出资企业是否制定了产权登记相关制度,是否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所出资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是否及时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数据是否准确。

  3.所出资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4.其他情况说明。

  六、报送材料要求

  2010年度产权登记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年度检查报告要分别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上报,并将相应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邮箱地址为dfcqdj@sasac.gov.cn)。

  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在报送数据时应将省级出资企业与市县级出资企业分两个数据报送。具体操作见《编制说明》。

  七、其他

  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及时对2010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国务院国资委将采用适当方式对产权登记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开展对各地国资监管机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现场抽查。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 王传丽(产权登记业务)、谢立刚(产权登记软件)

  电 话: 010-63193275 010-6319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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