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现将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