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各上市公司,省属企业,中央驻皖企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为了推动在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财政部门将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为重点,加强各类企业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各类企业应当根据《通知》要求,高度重视2010年年报编制工作,认真学习《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有关2010年年报工作的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等相关内容,密切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跟踪分析准则执行效果,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关注: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0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二)A+H股上市公司对于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其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如内地与中国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三)企业应当按照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层次的规定,审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时,应当分别披露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的原因、各个层次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中,如果估值技术中使用的一个或多个输入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将导致公允价值金额发生显著变化的,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四)正确识别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确认企业所获得的职工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及相关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关注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企业合并如产生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存在对该子公司的商誉的,在计算确定处置子公司损益时,应当扣除该项商誉的金额。
(六)正确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七)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确定和披露构成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和金额。目前,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内容。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内容。
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但是,涉及第三、五、六问题的,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相关问题
根据财政部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贯彻实施的规定,我省首批执行企业内部控制的A+H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1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和示范。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提升本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审计工作
我省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四、相关要求
各类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2010年年报工作,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事项,可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并及时报送年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重点会计处理方法等书面材料。其中,省属企业相关材料请于2011年4月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上市公司和在皖中央企业相关材料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市财政局也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督促本地区非上市市属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认真做好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4月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五、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 李元元 0551-5100264
电子邮箱:liyy216@163.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 230061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三处 翟燕彬 0551-3502329
电子邮箱:anhuizyb3chu@163.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天鹅湖路天鹅湖畔A1综合楼 230022
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汪海燕 0551-2687881
电子邮箱:wanghaiyan@ahgzw.gov.cn
通信地址:合肥市寿春路58号 230001
安徽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