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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3-07-24 08:42: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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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地点(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三)计税货币(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计税货币

  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进行折算。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下列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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