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更新时间:2013-08-20 08: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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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内容有(1)合伙人(2)企业名称(3)出资
设立条件
(1)合伙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法律并未规定最高限额。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012年多选题)
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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