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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不视为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3-08-20 08:39: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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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不视为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形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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