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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更新时间:2013-08-20 08:40: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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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财产份额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释】(1)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2)普通合伙人: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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