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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赠与合同

更新时间:2013-08-28 08:46: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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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赠与合同主要内容有1.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2.赠与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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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

  概述

  1.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解释】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因此,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限于双务合同。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释】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例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1】如果发生上述法定情形,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解释2】(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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