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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3-09-05 09:34:46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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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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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解释】(1)经营租赁:由出租人计提折旧;(2)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相关链接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相关链接2】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2011年判断题)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相关链接1】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相关链接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解释】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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