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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2013-09-05 09:36: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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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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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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