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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更新时间:2013-10-12 09:06: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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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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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100%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解释】港、澳、台同胞独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如果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足,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有可能“狗急跳墙”,利用工作时间抢银行。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2011年多选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解释】中国的“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法》只是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

  【解释3】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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