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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更新时间:2013-10-12 09:08: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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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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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合伙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法律并未规定最高限额。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出资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012年多选题)

  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B.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

  C.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D.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合伙人(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选项D: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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