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更新时间:2013-10-18 08: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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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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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对内转让财产份额时,不会破坏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没增加外人),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释】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约定后法定: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才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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