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更新时间:2013-10-18 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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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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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
1.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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