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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公司利润分配

更新时间:2013-12-24 09:31: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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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公司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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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提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1.盈余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其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

  (三)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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