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价格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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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在一般意义上,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我国《价格法》所规范的价格是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价格法概述
价格法通过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改善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市场机制的公平和效率,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价格法的经济社会功能。
二、价格调控制度
(一)价格调控宗旨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价格调控的宗旨。
(二)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1)价格监测,是指价格监测机构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公布的活动。
(2)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3)价格监督的信息要及时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1)所谓重要商品,是指对经济和社会稳定作用重大的商品。
(2)粮食、食油、生猪、食糖、食盐等主副食品,化肥、农膜、农药、成品油农资、成品油和棉花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基本的重要商品。
(3)为保障重要商品的储备,需要建立贷款资金和费用的补贴制度、储备商品委托管理制度、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动态更新制度等。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农产品价格基本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主要通过储备、进出口等措施进行间接调控。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3)当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序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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