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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讲义:第六章十节

更新时间:2014-01-22 09:02: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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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讲义:第六章十节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适用范围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不涉及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实质性工作。因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二、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从近些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来看,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也暴露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这类事故处置不当,则有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三、事故信息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可以分三个层次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这是事故报告的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涉及其他事故的,同时报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l 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l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正常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外,还应当在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1项、第2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经济损失5 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正常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外,还应当在l小时内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还可以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

  为了加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报告外,增加了电话快报。同时,增加了乡镇安监站(办)可以越级上报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快报

  为了加快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报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报告外,增加了电话快报。同时,增加了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越级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l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四)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信息电话快报的内容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六)事故信息的续报

  为保证事故信息的及时续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

  四、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

  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事故的举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定义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做出了规: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2.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3.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对事故信息查证核后,按照规定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4.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五、现场调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按照事故等级大小,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旨和处置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信息报告的处罚

  (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结:本讲讲述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应的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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