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开展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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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所)、执法大队、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工作,请各分局(所)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表留档备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分局(所)结合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和综合监管等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飞行检查或专项检查,并及时汇总上报检查和处理情况,督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合规经营,确保药品质量。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苏食药监药通〔201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合规经营,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行为,积极推进执业药师信用管理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局文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省局相关文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总部审方室执业药师在岗情况等,对于不能满足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条件的企业,市局将取消其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的资格。
三、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药通〔2017〕4号)文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的监督检查,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应由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对于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辖区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本地监管实际,统筹安排飞行检查或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局。
附件: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自查整改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 | 整改措施 |
1 | 处方药的销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2 | 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的情况。 | ||
3 | 远程审方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写) | ||
4 | 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门店数与总部注册执业药师数配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写,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 开展远程审方门店数( ) 总部注册执业药师数( ) |
经认真自查整改,以上报告真实完整,若自即日起仍有违反上述自查整改内容行为的,我单位愿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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