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关注:海南州出台药品经营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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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州药品经营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经营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药化流[2018]27号)要求,州局决定从2018年4月起,结合我州实际与全省同步开展为期3个月的药品经营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推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全州现有的1家连锁总部、1家配送中心和125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好当前我州药品经营环节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兼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州药品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加有力保障全州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州局决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李毛措
副组长:尕桑端智、王新隆
成 员:吾见措、汪生琴、袁玉娥、严文琴、祁生辉、李海青、雷云、才让、韩黎明、马占鹏。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局药械科。
三、整治重点
(一)药品配送中心、零售连锁总部和部分零售企业(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兼职等问题。
1.药品配送中心和零售连锁总部执业药师“挂证”、兼职,质量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
2.药品配送中心、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企业(药店)在职在岗执业药师存在与许可或备案人员不一致,或人员变更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问题。
3.药品零售企业(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履行处方审核和用药咨询指导职责;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消费者并停止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药店)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1.药品零售企业(药店)处方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未按规定保存齐全完整,处方药分类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远程审方设备损坏时,仍然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3.药品零售企业(药店)销售“实施双轨制销售管理”处方药,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4.药品零售企业(药店)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销售特殊类药品,销售含麻复方制剂时未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并未对其姓名和身 份证号码予以登记。
(三)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要求储存、陈列药品等问题。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从2018年4月开始至2018年6月,为期3个月,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1日-4月10日)。4月4日,省食药监局组织召开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突出问题整治电视电 话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县食药监管部门要以召开经营企业动员会、微信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动员,并按照动员部署会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01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食药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各药品经 营企业,围绕此次专项整治的三方面8个突出问题开展自查整改, 重点对2016年1月1日以来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别是落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处方药销售、特殊药品销售、药品经营储存等经营行为逐一进行自查 整改,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并附企业执业药师在岗、“挂证”、 兼职情况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州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药械科)。
由州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时汇总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认真分析辖区药品经营环节存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形成问题分析与整改措施报告,并汇总上报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兼职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省食药监局药化流通处。
(三)检查整治阶段(2018年4月30日至6月10日)。各县食药监管部门要按照整治重点,采取拉网式现场检查方式扎实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做到辖区所有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100%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盲区。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历年受过行政处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另外,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要打造一些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示范样板企业,注重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积极宣传示范样板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
州食药监局将抽调各县人员由州局领导带队,结合各地报送的问题分析与整改措施报告以及执业药师“挂证”、兼职情况,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执业药师在岗、“挂证”、兼职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同时各县要做好迎接省局督导检查方案和飞行检查以及执业药师在岗、“挂证”、兼职情况核查准备。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8年6月10日至6月30日)。省、
州、县分级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各地区药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评估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对今后加强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意见建议,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全州药品经营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各县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和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3),请务必于6月20日前报州局药械科。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验收总结、信息发布、公示公告等工作。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各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药品经营企业在2018年4月15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执业药师挂证人员名单,主动清退所有“挂证”、兼职执业药师,纠正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经检查核实后,统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社会公开相关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和兼职人员名单,并将存在执业药师“挂证”、兼职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问题的药品经营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规避监管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
(三)切实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切实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和“处罚到人” 的要求。对专项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充分教育、警示、震慑药品经营企业。对发现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兼职等行为,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全部予以公开曝光。
(四)切实强化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平台,并联合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权益、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强态度和坚定决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强大声势。要畅通投诉举措渠道,落实有效举报政策,鼓励群众和企业内部人士举报药品经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期间,各地要按月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落实情况工作信息,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确保信息上下互通。
(五)切实强化督导检查。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检查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710”工作制度和“六步工作法”,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台账销号管理,并采取专项督查、现场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专项整治行动进展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在督查中不断了解掌握新情况,分析研判新问题,推动解决新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省、州局将对工作措施得力,整治取得成效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不扎实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不力,问题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点击查看
1.全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岗、挂证、兼职情况自查表
2.全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兼职人员情况表
3.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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