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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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5〕153号
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根据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企业法律顾问 |
综合法律知识 |
140 |
84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140 |
84 | |
企业管理知识 |
140 |
84 |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140 |
84 |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00 |
60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 |
60 |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 |
60 |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 |
60 |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 |
60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 |
60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 |
60 |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 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标准 通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人事部办公厅 2005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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