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执业药师考试考生答题须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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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一、全国执业药师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应考人员必须在连续两年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应考人员必须当年度通过应试科目,才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档案号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案号”,直至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为止。
三、准考证上的考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考号,考试时,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考号,切勿填错!!!
四、考试形式:全部考试科目均为客观题,全部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五、考试规定: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小刀。』
现对答题卡填涂作如下说明:
一、 考试前的准备
1.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应考人员务必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当地考试办公室询问,考试时不再解答。
2.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
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用于在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2B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需修改的铅笔印迹。
二、使用答题卡方法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姓名栏填写姓名,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每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同时涂黑对应的考试科目的信息框。
2.考试时,要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对应题号下涂黑所选信息点。注意不要错位。
3.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4.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项
1.拿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题卡有无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2.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
3.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上的成绩无效。
注:考生务必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点、考场参加考试。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考试时只准带黑、蓝色钢笔或园珠笔、2B铅笔、橡皮、小刀进入考场。已带资料、报刊、提包等物品的,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电子字典)等器材,也不得作时钟使用,上述物品必须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将其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五、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答题纸答题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答题卡作答必须用2B铅笔填涂;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交头接耳、夹带传递资料、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卡)。
八、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题本、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对违反考场规则者,按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第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3.未按准考证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4.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退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或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作答的;
6.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7.在考试开始前答卷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翻阅或传递参考资料(纸条)的;
4.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电子字典)等器材的。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人事考试,并给予通报。
1.伪造、涂改学历、准考证等证件或用假证明获取考试资格的;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或偷换试卷(答题卡)的;
3.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处理办法。经查实,应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告知被处理人,如实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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