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等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须知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天等县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
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国家医师资格在天等县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纸质版,原件1份);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5.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纸质版原件1份)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8.培训合格证明:获得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在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9.取得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办理注销手续(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二)医师执业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纸质版原件1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6.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7.变更通知单:
(1)辖区外到辖区内:需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如原注册机构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需在“变更通知单”上注明(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2)辖区内变更:无需变更通知单;
(3)辖区内到辖区外:出具“变更通知单”,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变更通知单”上注明(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8.照片:
(1)辖区外到辖区内:变更前《医师执业证书》非天等县卫计局核发,变更后应由天等县卫计局换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的,需交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2)辖区内变更:变更前、后《医师执业证书》均为天等县卫计局核发,需交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贴在申请表上);
(3)辖区内到辖区外:变更前《医师执业证书》由天等县卫生局核发,变更后应由其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换发新《医师执业证书》的,需交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贴在申请表上)。
9.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提交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2)变更执业范围的,应提交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及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三)遗失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1.《卫生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纸质版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纸质版原件1份);
4.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注销《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注销申请报告书(纸质版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3.《卫生许可证(批)件注销申请表》(纸质版原件1份);
4.有关部门批准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文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5.原《医师执业证书》(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1-3532067
2.投诉电话:0771-3532059
时间地点: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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