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汇总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环球网校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具体划分如下:
(1)居民纳税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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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章节练习题汇总 | |
第一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一章总论 |
第二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第三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四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五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六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
第七章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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