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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练习题:第四章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6-07-01 09:49: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9收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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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熟悉考试试题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练习题:第四章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以下内容详为《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希望考生从基础练习,掌握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练习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每一期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纳税发生义务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小汽车的企业

  B.进口汽车轮胎的企业

  C.委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的个体工商户

  D.零售化妆品的商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选项D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

  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有( )。

  A.高档手表

  B.木制一次性筷子

  C.实木地板

  D.高档西服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14种: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

  3、北京某汽车厂总部设在北京,生产基地设在西安,则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在北京纳税

  B.在西安纳税

  C.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北京纳税

  D.经由北京市、陕西省国税局协商决定纳税地点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纳税地点。根据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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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环球网校提供消费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种假的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再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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