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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契税税率及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16-08-04 09:20: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0收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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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进行预习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契税税率及计税依据”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契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一、契税税率

  契税的税率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环球网校提供契税)

  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二、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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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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