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了解进行备考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以帮助大家掌握经济法基础内容。
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
一、民事诉讼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执行
(1)执行申请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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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法院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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