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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3-12-12 09:15: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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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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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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