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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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重点是承付与拒绝付款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2.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7.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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