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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委托收款

更新时间:2013-12-31 09:02: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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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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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收款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三)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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