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近期,本站编辑对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整理,供各位重庆初级安全工程师参考。
1、问:行使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情节有?
答:行使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情节有以下七种: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引发事故的隐患存在时间长短;
(七)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2、问: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的;
(四)事故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的;
(五)在共同负有事故责任中责任较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3、问: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未能及时处理事故善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事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危害后果扩大的;
(三)不配合事故调查或未及时推进事故整改的;
(四)事故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大或违法行为突出的;
(五)在共同负有事故责任中责任较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4、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实施处罚的规则有?
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对应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处罚;
(四)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处罚幅度并实施处罚。
5、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确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数额的规则有?
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6、问: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不得出现的情形有?
答: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而实施处罚;
(二)对依法应当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未予从轻、从重;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出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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