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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7-08-30 14:10: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6收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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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环球网校提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一般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但是也有一些特案税收优惠:

  ⑴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⑵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⑶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⑷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⑸对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实际缴纳两税的环节。

  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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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城建税和附加费

  4、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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