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环球网校提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资产损失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
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所得时扣除。
4、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资产损失项目概念税前扣除以前年度损失的税务处理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税前扣除: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以前年度损失的税务处理: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可适当延长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三节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三节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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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税前扣除: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以前年度损失的税务处理: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三节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三节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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