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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三节存货的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17-09-27 08:46: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9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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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的税务处理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环球网校提供存货的税务处理)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解释】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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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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