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动产的买卖
更新时间:2017-11-21 11:34:03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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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买卖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环球网校提供动产买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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