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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预告登记

更新时间:2017-11-21 11:27: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5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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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告登记

  (环球网校提供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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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A.预购商品房

  B.房屋所有权转让

  C.房屋抵押

  D.租赁商业用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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