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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审计》业务执行:指导监督与复核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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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业务执行(比较重要,包括:指导、监督与复核;咨询;意见分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1.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总体要求。由于业务执行对业务质量有直接的重大影响,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2.指导的具体要求: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3.监督的具体要求。合理有效的监督工作,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向客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的必要保证。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内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1)追踪业务进程。要求项目负责人在业务进行中适时实施必要的监督,以检查各成员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业务工作。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问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项目负责人在考虑这些事项后,可能决定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或在各成员之问做适当的工作调整,或要求成员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执行的工作达到计划方案的要求。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4.复核的具体要求。

  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复核人员应当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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