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二十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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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什么是土地整理?如何开展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釆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整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土地利用在广度、深度和空间配置方式上提出的新要求,从各地实践经验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59、什么是土地复垦?如何进行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 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60、土地复垦的激励措施有哪些
国家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和社会投资进行土地复垦,主要有以下激励措施:
一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是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三是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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