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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二十二弹

更新时间:2021-04-27 15:09: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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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连载,将解答你所有关于土地管理法的疑惑,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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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2019 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合理划分和调整了中央和地方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面的审批权限,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5、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如何衔接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关系,以及二者审批程序上的有效衔接。

一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

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办理。从减少审批环节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等方面考虑《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同时办理的制度。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对于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

但是,对于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收土地。

6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决定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

二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是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以及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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