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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资料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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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建筑许可管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第八条)。

  3.从业资格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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