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五章教材考点:房地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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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房地产经营管理
房地产广告: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房地产广告宣传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行为,但不适用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该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的原则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二)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的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广告的内容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四)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具体要求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五)禁止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几种情形
1.禁止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作出了界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虚假内容主要是指: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2.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房地产广告不得包含的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违规行为的处罚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规定,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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