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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六章教材考点: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

更新时间:2018-07-19 09:33: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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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

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成交价格不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而且也关系着国家的税费收益。因此,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的税费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2001年8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6号)中央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这些规定为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交易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房地产交易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由国家确定或审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定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价格的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税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房地产经纪人在代办有关交易手续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不可迁就当事人意愿瞒价申报,避免可能的房地产交易纠纷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责任,防范执业风险。

如果交易双方对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申报管理,既能防止房地产价格不大起大落,又能有效防止交易双方为偷逃税费对交易价格做不实的申报,保证国家的税费不流失。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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