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地产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8-07-28 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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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
对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地产的限制:
2016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对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房地产转让限制作出了规定。
(一)惩戒对象
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分为八大类,其中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错措施,包括限制购买不动产。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限制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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