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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二节

更新时间:2019-04-13 12:23: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2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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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材是备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重要参考资料,环球网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二节,希望对考生们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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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管理

一、房地产转让概述(考点、掌握)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此概念中的其他合法方式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

【例题】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是一种房地产( )行为。

A.出让  B.资金借贷  C.转让  D.租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转让概述。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行为,属于房地产转让中的其他合法方式之一。参见教材P105。

(二)房地产转让的分类

根据转让的对象,房地产转让可分为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房地产转让和地面上无建筑物的房地产转让。地面上无建筑物的房地产转让,习惯上又被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并为一个整体通称为房地产转让,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统一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房地产转让可分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根据转让的方式,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作价入股等行为,无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赠与、继承等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分类

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他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或为此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房地产买卖属于双务行为 ,即买卖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房地产赠与属于单务行为,受让人不需承担任何义务。

【例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房地产有偿转让的有( )。

A.房地产买卖

B.房地产入股

C.房地产继承

D.房地产抵债

E.房地产典当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转让概述。根据转让的方式,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作价入股等行为,无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赠与、继承等行为。参见教材P105。

【例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房地产有偿转让的是( )。

A.房地产抵债

B.房地产作价入股

C.房地产买卖

D.房地产继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转让概述。根据转让的方式,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作价入股等行为,无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赠与、继承等行为。参见教材P105。

【例题】房地产转让属于双务行为,转让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转让概述。房地产买卖属于双务行为,即买卖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房地产赠与属于单务行为,受让人不需承担任何义务。参见教材P105。

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考点、掌握)

房地产转让最主要的特征是发生权属变化 ,即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转让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采取排除法规定了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未履行该项法律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2013年真题】下列房地产中,属于可以转让的有( )。

A.被查封的房地产

B.异议登记期间的房地产

C.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地产

D.购买已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

E.已登记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未履行该项法律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参见教材P106。

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考点、掌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予以受理的,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权属证书。

四、房地产转让合同(考点、熟悉)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用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拟定,一般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 )。

A.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B.向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申报成交价

C.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手续

D.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不用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手续。参见教材P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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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掌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应当与转让人原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范围一致。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多次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变。 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不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而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例题】甲公司获得某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来建造商场,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建造期2年,投入使用13年后转让给乙公司,则乙公司取得的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是( )年。

A.25     B.27

C.35     D.3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不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而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40-2-13=25年。参见教材P107。

【例题】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某栋住宅用地已使用了10年。按照国家规定,该住宅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 )年。

A.40     B.50

C.60     D.7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多次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变。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不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而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70-10=60年。参见教材P107。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掌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在转让价款或其他收益中,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益,这部分收益不应该完全由转让人获得,国家应该参与分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了明确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金。《转让管理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办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对于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并在合同中注明。对于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缴纳的土地收益。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熟悉)

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是划拨供给 。1999年4月,原建设部发布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原建设部令第69号)颁布实施,标志着上市限制的取消。为鼓励住房消费,国家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收益等方面均给予了减、免优惠政策,以及对上市条件予以放宽。

注:原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2007年12月1日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例题】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是( )供给。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置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是划拨供给。参见教材P108。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节选: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教材讲义:第五章第二节,备考过程中需要历年真题及考试大纲,可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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