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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更新时间:2009-11-20 14:02: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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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分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一)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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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总登记是产权登记巾最基本的一种登记,不论房屋状况,权利状态有无变动,所有权人均有向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进行总登记的原因是没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因其他原因造成散失、混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建立新的产权产籍档案。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②申请期限;③当事人应当提交有关证件;④受理申请地点;⑤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二)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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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指以出止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批准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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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转化成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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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白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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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时,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转移登记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产权的变动以便确定新的产权人的权利,并修正原有产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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