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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责任制度

更新时间:2009-12-22 11:02: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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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质量责任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开发经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必须要经过工程建设环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这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二)对质量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的处理方式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购房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发现质量问题。这里的交付使用之后,是指办理了交付使用手续之后,可以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前,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备之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均可申请退房。二是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房屋质量有很多种,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主要通过质量保修解决,而不是退房。三是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核验,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结论为依据。这里的质量监督部门是指专门进行质量验收的质量监督站,其他单位的核验结果不能作为退房的依据。四是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应当有合理的界定,应只包含直接损失,不应含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

  对于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确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终止房屋买卖关系。也有权采取其他办法,如双方协商换房等。选择退房还是换房,权利在消费者。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国务院已取消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制度,删除以后条目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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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10月16.17日
·2010房地产估价师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由黑敬祥等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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